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最终确定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开放日活动中进行发布。其中,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案例10件。地理标志案例涵盖地理标志产品和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其中涉及“西湖龙井”等地标产品,官方标志典型案例涉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面,看看关于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都有哪些?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9129815 号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 30 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 2031 年 6 月 27 日。
      2022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称该分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查,当事人自 2021 年 3 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三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系上述商行)进行销售,截至 2022 年 9 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货值金额为 3.24 万元,被西兴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的茶叶共 28 盒,违法所得共计 1.78 万元。
      2022 年 10 月 26 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 1.78 万元、罚款 6.29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有效打击侵犯“西湖龙井”这一知名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加强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运行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义。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冀瑜)

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4 年 8 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2022 年 3 月 2 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 2021 年 11 月起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 1000 个,印制费 5.5 元/个,在 460 个礼盒内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值金额共计 2.2 万元,违法所得 416 元。
      2022 年 8 月 18 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 390 个、没收违法所得 416 元、罚款 7000 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 540 个。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对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家喻户晓的地理标志产品,“山西老陈醋”享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切实优化了营商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行政保护部门适用部门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有力打击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赵锐)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2022 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其产品外包装标有“龙亿粉丝”等字样,其中“龙亿粉丝”中的“亿”字字形与“口”字相似。截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包(25 袋/包),销售100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包、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涉案产品产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区外,当事人通过将其产品名称“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口”字印刷成相似字体的方式,造成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近似,进而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案查处及时,调查取证过程细致严谨,证据充分,程序适用合规,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适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力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打击侵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胡光)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澄迈桥头地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24094519 号商标为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在第 31 类“新鲜地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28 年 2 月 13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昌江县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昌江恒达伟地瓜基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 2022 年 5 月在澄迈县某路边摊处购买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用其将产自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加工打包销售,涉案货值共计 1.4万元。
      2022 年 6 月 30 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 18 箱(规格 5kg)和 3 箱(规格 2.5kg)、空纸箱 1079 个、防伪码标签 723 张,没收违法所得 5787 元,罚款 7.6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发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涉案的“澄迈桥头地瓜”是当地政府在商标富农工程中多年培育打造的知名农产品品牌,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查办该案的行政保护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查处,适用法律准确,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群众保护地理标志的积极性,对推动乡村振兴、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该案的查处充分展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高水准,对推进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祖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 年 10 月 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图片”,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G2019002 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 年 3 月 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对阿克苏鑫华瑞果业有限公司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喀拉库勒村种植 40 亩果园,以自产自销的方式通过天津红旗农贸批发市场设立代销点和网上销售“鑫华瑞”牌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于 2020 年 1 月自行印制带有与”图片”“图片”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 1 万个。截至 2022 年 3 月,当事人销售使用 6400 个包装箱。
      2022 年 4 月 22 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 3600 个、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官方标志。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产品,并不当然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应当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才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形,是一堂现实而又生动的“普法课”,对于助力地方特色产品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疆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王腾飞)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 年 10 月 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 年 5 月 10 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对贵州陆羽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 ”标识以及“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 2 个。经查,当事人于 2020 年 10 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2021 年 1 月开始销售使用上述纸箱48包装的香梨。
      2022 年 8 月 2 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 1.16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该案中,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的包装盒,尽管包装盒价值低,但会对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以及消费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

(贵州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谷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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