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县区级市场监管局收到过这样的投诉,说地理标志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适用标准不是地理标志产品自身的标准,要求处罚生产企业并赔偿。
通常来讲地理标志产品都带有一个自身的标准,这个标准有具体文号,可以公开查询到。而地理标志商标并不自带标准,没有一个具体标准文号可以对应查询。从目前投诉情况来看,投诉者主要投诉:地理标志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标准不是地理标志产品自身的标准文号。
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预包装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标准文号。标准有很多,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还有强制标准,推荐标准等。同一个产品存在多种标准可以适用,预包装产品上到底该标注哪一个?我没有查到具体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突出的是本产品的特定质量,其自身还必须符合相关的强制标准。标准是动态变化的,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是注册事项,更改起来极难。如果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不符合相关强制标准,还标注以前的标准也是违法的。所以说地理标志产品只能标注自身的标准这个说法不对。
其实,地理标志产品还有个隐性的标准。这个标准有三个维度:1、保护范围,2、感官指标,3、理化指标。这三个维度是法定的,只要有一个不符合即可判定为假冒产品。这个标准的判断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如果说理化指标不符,还需要有权威的检测报告。到目前我还没有看到针对理化指标不符的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对市场监管局而言,涉及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投诉可能会存在两类:第一类,关于地理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上适用的标准文号;第二类,关于地理标志产品是否符合该产品注册的标准问题。
第一类投诉基本上是说地理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上适用的标准文号不是地理标志自身的标准文号。对于这类投诉,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地理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上只能标注地理标志产品自身的标准文号的法律依据。
第二类投诉就有些复杂,涉及到保护范围、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保护范围展开来说内容有些多,这里暂且不说。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感官指标可辨识度不够,少量产品具有很高的辨识性,如“太平猴魁”外形就极为典型独特,可以作为判断依据。理化指标通常有具体的指标数据,可以通过检测机构检测。如果投诉人根据产品的感官指标及理化指标提出该地理标志产品不符合标准。投诉人提供了权威的检测报告,这就容易判断了,可以直接依法进行处置。
综述
涉及地理标志预包装产品标注的标准的投诉明显增多,市场监管部门不要简单向企业施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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